男酒駕上路3分被誤判42分上訴 判1年1月定讞

屏东魏姓男子酒驾被逮,一审屏东地院发现有6次前科判1年2月,魏男以仅酒驾上路3分钟却被认定为42分钟上诉;高雄高分院经调查属实,但酒驾累犯仍判1年1月定谳。

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时,魏男主张仅酒驾上路3分钟就被抓,并非42分钟请求轻判,法官经勘验行车路线,参酌Google地图行程时间资料发现发言有据。原审考量被告酒驾「行车时间约42分钟,期间非短」作为刑罚裁量依据,影响刑罚裁量。

高院法官审结后,仍考量魏男酒驾屡犯,不宜轻判,依公共危险罪撤销改判1年1个月,全案定谳。

判决指出,魏男今年1月9日中午在屏东县竹田乡公正路工地饮酒后,下午2时酒驾骑车上路没多久即因违规红灯左转被拦查,酒测值达每公升0.99毫克,当场依公共危险罪送办。

一审屏东地方法院审理时,魏男虽坦承犯行,但法官发现他有6次酒驾前科,足见被告明知酒精对人意识能力具不良影响,仍罔顾公众交通安全酒驾,且行车时间约42分钟,据此依公共危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 提醒您:禁止酒驾 饮酒过量有碍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