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病理发展基金会提告讨前董事长千万元退职金 二审胜诉
病理发展基金会提告讨前董事长千万元退职金,二审胜诉(示意图,达志影像)
病理发展基金会前董事长陈炯松在2013年依董事会决议,领取1439万多元的退职金,引发争议后,基金会提告讨回,一审败诉,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该董事会未经卫福部核定,决议无效,逆转判陈须返还1439万多元。可上诉。
医疗财团法人病理发展基金会主张,基金会之捐助章程或辖下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规则就董事长退职金之发放无明确规范,且未依行政院订定之「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从业人员薪资处理原则」经卫福部核定、备查,董事会自无权限决议发放董事长之退职金。
基金会指出,董事会在2013年10月18日作成发放陈炯松董事长的退职金之决议,卫福部不予备查,且要求基金会追回退职金,足征该决议无效,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陈男返还退职金1440万元本息,但一审判决驳回,基金会提上诉。
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基金会是政府捐助设立之医疗财团法人,应受主管机关卫福部监督其业务执行,卫福部在财团法人法施行前,就其主管法人董事长之支薪,2013年8月23日订有规定,衡酌董事长属性、民间薪资水准等因素订定薪资基准,送卫福部核定或备查。
高院指出,本件退职金给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质上为延期后付薪资,应适用卫福部在2013年的规定,由董事拟议董事长退职金基准,送卫福部核定或备查后始得生效,程序未完备前,董事并无权限决议发给董事长退职金或定其数额,该决议为无效,陈男须返还1439万9000元的退职金。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