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荣发二子三子告基金会董事长 官司败诉
长荣集团官司不断,张荣发的二子张国明及三子张国政提告,请求法院宣告张荣发基金会董事长钟德美的董事指派行为无效,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张国明及张国政的主张没有理由,驳回请求。可上诉。
张国明等人提告指控钟德美担任基金会第8届董事长期间,未经董事会决议,在去年指派第三人为董事行为,违反基金会捐助章程,他们是基金会第8届董事,属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钟德美的董事指派行为无效。
高院审理后认为,基金会的财产之一般保管、不更易财产种类、数量、权利范围等财产权能之行使,或动支基金孳息执行捐助章程所定各项业务所需经费等非重要事项,未规定应由董事会决议行之。
合议庭表示,钟德美虽未经董事会决议,指派第三人为董事行为,但既非动用捐助财产,亦未涉及不动产之处分、设定负担或变更用途等事项,且仅对长荣国际公司发生股东会决议之法律上效果。
高院认为,这样的行为未变更、增减系争基金会所持有长荣国际公司股份之型态、数量,非属财产管理行为及其他有关事务之处理事项,无庸经董事会决议行之,张国明、张国政的主张无理由,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