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打工第4天离奇轻生 双亲索赔百万:她抱怨工作辛苦

江西一名女大生暑假前往道县打工,竟在第4天自杀身亡。(示意图,非当事人/pexels)

学生打工需要注意的事项相当多,娟娟(化名)是中国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趁着暑假特地来湖南道县暑假打工,通过应聘给中小学生补习英语,却在来到道县的第4天选择自杀。近日,娟娟父母将开办补习班公司负责人旅馆老板告上法院,并索赔100万余元(约新台币431万)。

根据《潇湘晨报报导,娟娟原本是江西某大学的大一学生,2020年6月底,娟娟有意参加暑假实践活动,遂参加了一家名为投桃报李的公司组织的面试,被聘为该公司暑期补习班的培训老师。娟娟通过面试后,被分到了李某教学团队,需要在2020年7月10日赶到湖南省道县开办培训班

起初娟娟的父亲并不同意女儿远赴湖南道县暑假打工,但娟娟非常有主见,娟娟放暑假没有回家,学校宿舍又只能住到7月5日,因此她决定提前来道县。没想到娟娟到达道县后接下来几天的经历,却和她想像中的完全不一样。

7月7日娟娟和李某一同进行开办补习班的前期准备工作,把公司邮寄来的物资搬运到了幼稚园。2人在搬运包裹的时候,娟娟产生了抱怨情绪,认为她不是来做苦力的。虽然公司工作人员承诺会帮忙找房子给他们住,但当天晚上她们还是一起住在幼稚园园长家中

对于这样的状况,娟娟心里非常不满意。7月7日早上8时许,娟娟还曾通过微信向父亲抱怨当地条件差、工作辛苦,且她与其他人相处不好。7月8日早上,娟娟来到道县的第3天,她决定回家。

当天,娟娟独自坐车来到道县县城,入住银泉宾馆,但没有登记身分证。在宾馆里,娟娟又与宾馆老板娘起了小争执。直到晚上22时许,娟娟一直没有下楼进行登记身分,老板娘多次要求娟娟进行登记,但娟娟怀疑宾馆安全性,提出了多种要求,比如怀疑房间有鬼」要换房间、想和老板娘一起睡、怀疑房间有藏摄影机等。直到老板娘说没有身份证不能入住,要求娟娟退房,她才总算肯拿出身份证登记。

然而7月9日7时许,老板娘便发现娟娟倒在宾馆门前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现场查看,娟娟已经死亡。经鉴定,娟娟死因是生前从高处坠落至重型颅脑损伤,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脑挫裂伤而死亡,符合自杀的状况。

据了解,道县银泉宾馆共有5层楼,宾馆房间窗户均安装有防护栏,从楼梯可以通往楼顶,楼顶天台呈开放状态,围墙高约0.96公尺。

事发后,娟娟父母起诉至道县法院,并索赔102万余元(约新台币439万)。认为娟娟被投桃报李公司招为暑假补习班中小学英语教师,但由于投桃报李公司没有与当地幼稚园谈好合作办补习班的事情,导致娟娟等人没有安身之处,晚上不得不临时借宿在幼稚园打地铺劳累一整天却无处洗澡,还要遭受蚊虫叮咬,根本无法正常安睡。

因此娟娟的父亲认为,投桃报李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道县银泉宾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投桃报李公司的负责人却以没有直接联系为由否认存在雇佣关系,宾馆老板也认为已尽到责任,是娟娟自己选择轻生。

道县法院审理认为,娟娟作为年满20岁的大学生,其自身行为能力和精神认知能力已经达到成年人标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因此她深夜独自上到楼顶天台后坠楼死亡,其死亡后果主要是其自身原因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主要责任。

至于投桃报李公司,双方虽未正式签订劳动合约,但根据相关证据均可以证实是投桃报李公司组织在道县桥头幼稚园开办暑期培训班。但公司未提前与桥头幼稚园协商好开办培训班事宜,在工作安排上的不当,确实对娟娟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诱发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道县银泉宾馆作为正常经营的个体户,其房间设施并没有对娟娟的人身安全造成不利影响。根据消防规定,楼梯与楼顶天台之间的通道应当保持通畅,不能封闭。道县银泉宾馆的楼顶设置的围墙高度只有0.96公尺,不足以防止意外坠楼,据此可以认定道县银泉宾馆存在管理疏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娟娟作为正常的成年人也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她在深夜主动前往楼顶,本身就存在重大过错,所以应适当减轻道县银泉宾馆的责任。

综合上述,法院酌定由被告投桃报李公司负责人李某、冷某对娟娟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道县银泉宾馆承担5%的责任,娟娟自身承担85%的责任。判决由被告李某、冷某共同赔偿娟娟父母89062.15(约新台币383897)元;道县银泉宾馆赔偿娟娟父母44531.08(约新台币191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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