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对学生「双手比中指」遭起诉 因这理由判免刑

护理大学院校褚姓实习老师,去年在医院讲授课程,因交作业问题与陈姓学生起冲突,她公然以左右手对陈各比中指1次,法官判免刑。(示意图,达志影像)

护理大学院校褚姓实习老师,去年在医院讲授课程,因交作业问题与陈姓学生起冲突,她公然以左右手对陈各比中指1次,陈提告后,检方将褚女依公然侮辱罪起诉,台北地方法院考量褚女已受校方的辅导,且避免无益之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与违反国民法感情,判决免刑。可上诉。

判决指出,褚女是某护理健康大学之实习老师,陈姓实习生在医院实习并接受褚之指导,但褚因与陈在递交作业之沟通过程产生龃龉,去年8月16日她在医院护理站后方,公然以左右手对陈各比中指1次,陈提告。

台北地院法官黄傅伟审理后认为,褚女虽以双手比中指之动作侮辱陈的名誉,但她自始坦认犯行之态度,并一再向陈道歉,且表示已接受学校对其非正向教学之督导,已构成犯罪,故无从为无罪谕知。

法官说,褚女的公然侮辱之举,事出有因,且于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甚低,手段非属极恶,情节尚属轻微,且陈在案发时为护理学生,却见陈自始以「与褚女讨论时,因不合被告之预期,便遭到不合理的对待,让其感到羞辱、不舒服的感觉,而欲追究褚女责任」为本案之诉求。

法官表示,陈一直未能发现对自身之学习态度、实习动机及将来之职业责任,有所反思、体悟,再审酌褚女无犯罪前科纪录,案发时为实习老师,任职在护理大学院校,并被派至本医院指导学生,现仍任职该院校,案发后,校方安排她接受4小时的在职训练课程及3次的教学辅导及访视。

法官认为,由应报、一般预防、特别预防或修复性司法之角度而言,对褚女科以最低度刑仍嫌过重,且依《刑法》减其刑后仍嫌过重,因此判决免刑,避免无益之刑罚执行耗费国家资源与违反国民法感情,且期她经此教训,能深切惕励,思量正向教学之作法与心态,以期投入培育未来医护人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