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手机支架判3月徒刑 他用「这理由」上诉惨遭打脸

台中市刘姓惯窃,去年5月24日窃取机车龙头上的手机支架,遭判有期徒刑3月,刘男竟以判决过重提起上诉,理由竟是「不服恶意加重」,遭法官打脸驳回上诉。(王煌忠摄)

台中市1名正值壮年的刘姓男子,不循正常管道赚钱,从2017年开始行窃,屡遭查获判刑,去年5月刘男又窃取机车上的手机支架,遭台中地院判3月徒刑,刘男以「判决过重」提起上诉,理由竟是「不服恶意加重」,二审法官认为,刘男上诉书状空泛,缺乏实际论述内容,显属无具体理由,也违背法律程式,驳回其上诉。

台中地院判决指出,刘姓男子在去年(2023)5月24日下午4点54分,行经台中市一处停车格,见李男所有重机车,龙头左侧装有价值1500元手机支架,徒手将其拔取,遭辖区第一分局查获。

法官审酌李男2017年因窃盗遭判3月徒刑,2023年1月窃取手机支架、2023年窃取电动滑板车,分别被判拘役40日及有期徒刑4月,虑及刘男遭法院判刑后,犹一再从事窃盗犯行,显然是国家法令为无物,判处有期徒刑3月。

李男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法官认刘男在法定期间内具状提起上诉,并载明上诉部分为「判决过重」、理由为「不服恶意加重」,其上诉书状仅有空泛之指摘,缺乏实际之论述内容,显属无具体理由。被告提起上诉之理由既非具体,即系违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经言词辩论,迳行判决驳回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