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挖眼案 狠男判5年定谳

潘姓超商女店员。(庄全成提供/林和生屏东传真)

杨姓男子去年因坐在超商门口抽烟遭潘姓女店员制止,他竟痛殴潘女,还用手残忍地抠挖潘双眼,导致视网膜剥落险失明,本案当时震惊社会,政府挨轰社会安全网破洞。最高法院驳回检方上诉,依重伤未遂罪将杨判刑4年,他另涉持刀砍伤妇人部分,已被依伤害罪判刑1年2月确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定谳。

被屏东村民视为头痛人物的杨姓男子,去年6月30日到一家早餐店,他看到与他母亲有争执的范姓妇女与人交谈,心生不满,先用手挥拳搥打范妇,再持菜刀挥砍致其受伤。

挖眼案发生在去年9月26日,杨到屏东一家超商购物,不满潘姓女店员阻止他坐在门口抽烟,竟闯入收银区,仗体型壮硕把潘女压制在地,双拳朝她头部猛烈敲击,还出手狂挖其双眼,直到员警到场制伏。

潘女双眼严重受伤、左眼视网膜剥落,所幸经治疗,手术后无视网膜剥离并发症,眼球周边结构也成功复位。杨的恶行引发社会关注,网友愤怒要求法官重判,村民忧心他会再失控,成为不定时炸弹。

屏东地方法院一审及高雄高分院二审,考量杨罹患思觉失调症,依重伤未遂及伤害罪将他判5年,检方上诉认为,杨仅因细故即对潘女抠挖双眼,致受严重伤害且未与她和解,犯后态度并非良好,对挖眼的重伤未遂部分判有期徒刑4年,有量刑悖离比例原则、公平原则的违法。

最高法院认为,检方上诉只是对原审取舍证据与判断证据证明力,以及量刑裁量职权的适法行使,原判决已说明的事项,任意指摘为违法,不符上诉的第三审的理由,驳回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