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麟洛乡前后任乡长涉贪 分别判刑8年、7年定谳

▲麟洛乡前后任乡长涉贪,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屏东县麟洛乡前任乡长蔡志和、李新煌,2人于办理多起乡内道路工程采购案,收受承包商得标贿款,合计收贿710万元,一二审均将2人分别判刑8年、7年。李男未上诉,已经先行定谳,至于蔡男则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4日驳回蔡男上诉,全案定谳。

李新煌从2006年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均担任屏东县麟洛乡乡长,这时同案被告蔡志和则担任他的乡公所秘书。李新煌卸任麟洛乡长后,转而投资裕均营造有限公司而为股东。至于蔡志和则自2014年12月25日起,胜选担任麟洛乡长,但他于2017年8月9日因案停职,虽获得复职,但当年12月24日任期届满。

检方起诉指出,2人于2013年底至2016年9月间,在承办乡内预算金额1000万至3000万余元不等的8项道路类工程采购案,收受承包商得标工程款5%至15%贿款,检调将2人带回侦讯,并声请法院羁押获准。全案侦查终结,检方认定2人合计收贿710万元,但因2人坦承犯行,并缴回部分犯罪所得377万元,检方起诉后建请法院从轻量刑

一二审法院审理后,均将2人分别判刑8年与7年,其中二审高雄分院衡量被告蔡志和与李新煌二人,所犯收受贿赂之数额、犯罪动机手段,并参酌他在犯后坦认全部犯行及自动将全部所得财物缴回之犯后态度检察官请求从轻量刑等情状,将蔡志和判刑8年、褫夺公权4年,将李新煌判刑7年、褫夺公权4年。

二审判决后,李新煌未提出上诉先行定谳,蔡志和则上诉第三审。案经最高法院审理,14日驳回检辩双方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