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挖眼男恐无罪 律师劝修这条刑法:立委别只打架

屏东壮硕男在柜台内压住女店员,朝眼睛狂戳猛挖。(截自爆料公社影片)

屏东日前发生超商女店员劝男子戴口罩,却遭对方强挖双眼恐失明的悲剧,让人气愤的是,该男子有多次伤害前科,却因为有就医纪录,目前是在医院强制戒护治疗,律师林智群更表示,该男子如果是「无罪责」行为人,依刑法第87条将不构成犯罪,只能强制监护5年,呼吁立法委员修法一下,不要只打架搏版面。

屏东县高树乡一名有多次伤害前科的男子,26日到超商购物未戴口罩,女店员好心提醒后他却突然暴怒,冲入柜台痛殴女店员、用手挖她双眼,导致女店员两眼严重受伤,其中一眼视网膜剥落、严重可能失明。但男子被逮后,因有就医纪录,仅能强制送医戒护,且该男子还是惯犯,当地民众表示,他欺负的对象专挑弱势、无反抗能力的人,引起社会哗然。

对此,林智群昨天(29日)在脸书PO文指出,这名男子挖女店员眼睛,可恶指数100,但如果他是「无罪责」行为人,那就是「100*0=0」,不构成犯罪。直言刑法理论、规定就是这样,没办法处罚「无罪责的人」,只能强制监护,且麻烦的是,监护期间最长是5年,就算他还没医好,时间一到,监护机构只能放人,他还是继续在到处趴趴走,社会还是有风险,呼吁立法委员们「与其在立法院打架搏版面,还不如把刑法第87条修一下,谢谢。」

根据刑法87条,因第19条第1项,若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导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控制其行为者,属于无责任能力者,不罚;再根据同条第2项,若精神障碍导致辨识或控制行为的能力减弱,得减轻其刑。也就是说,若被判定为无责任能力者,必须是无罪判决,判限制责任能力者,可减刑,若可能再犯,则施以5年以下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