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案》无罪跟两公约、废死无关 请看刑法「这一条」
小弟教学,向来劝诫学生在未看到判决书之前,切忌就率然批评法官判决。
嘉义地院杀警案判决尚未在网路上公开,一堆没看到判决的乡民、名嘴、乃至于地方行政首长、警政署长、 内政部长、法务部长就大肆批评,连总统也说支持检察官上诉。
小小检察官还敢不上诉?二审法官敢依法判决?本案可以证明,司法机关独立执行职务的原则早已不受到尊重。法治国如今安在?
我常反问,人民的法感情是什么?朋友说一命换一命啊!应报才是刑罚的第一目的,不能应报谈其他都次要。还有我的学生大骂「这都是两公约害的!」这些学生真的应该重修法律才对。
判决跟两公约与废死无关,跟《刑法》第19条相关。要讨论就好好讨论行为人「责任能力」的问题,扯什么两公约!
▲ 《刑法》第19条,杀警案无罪关键?(图/翻摄全国法规资料库)
谈到台湾人的法意识, 我通常会加问:「这一命还一命原则能不能有例外?」
朋友们会说,有例外就是恐龙法官了。于是我反问他们,有没有对228、白色恐怖、陈文成命案、江南案的原凶主张适用相同原则?别告诉我要体谅统治者有苦衷,要大家忘记仇恨要向前看。
台湾人的法意识其实就是欺善怕恶、弱弱相残。刑必下于庶民或贱民,但有高学历、高地位、高收入者,自然会帮他们找免死之道。
台湾乡民的刑罚是用来羞辱人与歧视人的,而能够羞辱歧视的,当然是比乡民地位低的人。
各位千万别说我偏激,大家仔细想想或好好察看过去台湾死刑执行记录就知一二。
所以我说,台湾的法意识其实还是很前现代,叫台湾人先看懂刑法规定,还要理解法官依据法律审判的判决书,再来评论,真的是强人所难,还不如大家乱喊一通比较痛快。而我给学生的嘱咐,学生都不听了,我也不敢怪乡民朋友。
另外看这趋势, 裁判无论采合议制、参审制或陪审制,根本都比不上公审制。要不乡民司改会议直接推公审制算了?
台湾到底要不要成为法治国?先从看懂判决着手!
批评这案判决的朋友要好好理解「责任能力」的概念,支持死刑至上的朋友,还是要遵照「刑法总则」规定啦!(编按:《刑法》第19条编列于「刑法总则」。 )
(编按:杀警案判决全文请看→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刑事判决108年度重诉字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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