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国家关键基建 最重罚1亿

所谓的国家关键基础设施,主要包括:电力、石油、陆运、海运、气象、工业港、电信,以及银行法、证交法、期交法、医疗法、健保法、太空发展法等22个项目。政委兼发言人罗秉成表示,实际保护范围会更大,例如海底电缆,虽不在这22项内,却可视为国家基础设施予以保护。

陈揆指出,本次邀集经济部、交通部、卫福部、国科会、金管会、NCC、数发部及原能会等部会盘点讨论后,采取一致的立法原则与模式,由各部会在各自主管的作用法中,以专条方式明定特别罚则,共计修正22部法令,对国家关键基础设施等重要设施的实体破坏及虚拟侵害等行为加重刑责,期能达到吓阻不法的效果。

本次修法的重点在于:第一,以窃取、毁坏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百万元以下罚金)。第二,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前二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1亿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8,000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对侵害资通系统安全,依行为样态和侵害程度,加重刑责。第一,对核心资通系统,危害其功能正常运作者,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万元以下罚金(例如无故输入其帐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其电脑或相关设备等。)

第二,制作专供犯前项之罪之电脑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前项之罪者,亦同。第三,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5,000万元以下罚金。第四,前三项情形致酿成灾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