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环保署督察总队长李健育涉多次性骚 监院纠正环境部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前环保署督察总队前总队长李健育,涉性骚扰女部属、训练班女学员及外部厂商女员工,日前遭监察院全票通过弹劾,监委叶大华、王美玉、张菊芳认为,原环保署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骚扰后,处置过于消极被动,有未通报专责单位、未进一步查证及未积极处置等缺失,监察院通过纠正环境部。
三位监委指出,李健育利用其在公务上之权势及机会,对女性同仁、训练班女学员、外部厂商女员工进行多次性骚扰行为,为性骚扰惯犯。其于监察院询问时仍饰词狡辩,毫无悛悔之意,除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之规定,其反复针对女性同仁所为之不当碰触身体隐私处等性骚扰行为,实已构成性工法第12条第1项及第2项所称之权势性骚扰,情节重大,故提案弹劾,并于11月5日经弹劾审查会全票通过,将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三位监委指出,前立委陈椒华于112年7月间举行记者会揭露性骚扰惯犯李健育所为之8件性骚扰案件,其中第4、7、8案原环保署或所辖单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骚扰情事后之处置过于消极被动,有未通报专责单位、未进一步查证及未积极处置等缺失。另张前署长于本院询问时亦坦承处理第8案有所疏失,监察院卫生及环境委员会于11月20日通过对环境部之纠正案。
三位监委表示,有关李健育之违失行为涉及刑事责任部分,将依监察法第15条移请法务部转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另原环保署或所辖单位知悉李健育涉及性骚扰情事后之处置过于消极被动,原环保署迟至前立委陈椒华对外揭露李健育之恶行后,始于112年7月26日将李健育改任非主管职务之技监,未能依性骚法及早处置,防止其利用总队长之职权或身分为性骚扰行为,实属怠责,故纠正环境部之违失,并议处失职人员见复。
三位监委说明,前立委陈椒华举行记者会除揭露李健育为「环保署之狼」,另并指控张前署长疑似包庇。然经查其举发之8起案件,原环保署称仅接获4案(第1、4、7、8案)相关资料,其余案件政风室于112年7月27日函请该署各单位及所属各机关检视104年至111年间曾否接获相关陈情、检举或申诉资料,惟各单位回复资料仍无第2、3、5、6案相关案件,故该4案政风室迄未搜获相关资料,另第1、4、7、8案亦难以迳行认定张前署长有刻意包庇李健育之情事。
其中第1案:因该署无单位表示曾接获相关申诉,亦无相关书面资料,致无法依性骚扰防治相关程序处理,自当无张前署长知情包庇之情事。有关于第4案:原环训所于109年11月间接获产基会通知,有训练班学员反映李健育在课堂上性骚扰某位女学员情事。当时原环训所多位主管对该案进行共同研商,以本案属于某基金会事后报备性质,受骚扰当事人亦表示不再申诉追究,且该所非性骚扰申诉之受理机关,共同意见倾向不再向上陈报或通报原环保署,经时任所长决行后将该案存查,确实未通报原环保署专责单位处置,张前署长自始至终并未知情。
有关于第7案:原环保署首长信箱于112年6月16日收到民众来信,已具体检举「李健育在109年12月14日高雄的会议晚宴结束后,熊抱一位不胜酒力的女性主管」等语。惟该署人事室竟随即制式回复「本署对于性别平等案件已订有相关处理规定,……感谢您来信指教」,未进一步查证检举内容,更遑论对李健育为行政处置。直至陈椒华前立委举行记者会后,始由该署政风室介入调查。而疑遭性骚扰之女性主管,因仍在公务体系任职而不便出面受访及举发,致无法续依性骚扰防治相关程序处理,张前署长自始至终并未知情。
有关于第8案:原环保署于110年7月间收到某公司送达之性骚扰决议书,并建议该署对李健育适当行政处置以达训诫之效,即可知李健育曾对委办公司女员工有性骚扰之言行。惟该署人事室审酌后拟处原则尊重某公司所为决定,张前署长批示「如拟」后未另作其他裁示,因而未对李健育有任何之处置或告诫。
调查报告指出张前署长于本院询问坦承「我没有找李健育来问过这些事」、「某公司建议依相关职权进行适当之行政处置,以达训诫之效,人事室签的跟对方公司建议不符,我在批示过程没发现,这缺失部分,我承认」。本案张前署长确有处理疏失,然经衡酌李健育非张前署长所直接任命,张前署长工作地点在台北,而李健育驻地在台中,若未经由首长信箱知悉或接获通报,实难以了解其与女性同仁之互动情形,故难谓张前署长有刻意知情包庇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