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營建署官員洪嘉宏財產申報不實 挨罰800萬創紀錄
前营建署主任秘书洪嘉宏(中)未申报投资房产及妻子保单,漏报财产逾新台币5000万元,经法务部裁罚2次,共罚800万元确定,创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罚最高纪录。联合报系资料照
廉政署今天表示,前营建署主任秘书洪嘉宏未申报投资房产及妻子保单,漏报财产逾新台币5000万元,经法务部裁罚2次,共罚800万元确定,创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处罚最高纪录。
依据行政诉讼判决指出,洪嘉宏于民国103年间为内政部营建署城乡发展分署(现改为内政部国土管理署城乡发展分署)分署长,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定应申报财产人员,他以103年12月19日为申报基准日,办理103年度公职人员定期财产申报。
经廉政署清查,他应申报财产,有故意隐匿委托投资2笔房产(新店成屋及桃园预售屋)价值4834万元,漏报妻子2笔保单价值280万多元。
廉政署发现,洪嘉宏于104年间为内政部营建署主任秘书,他以104年11月9日为申报基准日,办理104年度公职人员卸(离)职财产申报,同样也故意隐匿投资房产及漏报妻子保单。
法务部于108年8月19日分别对洪嘉宏103年度及104年度的不实申报行为,各开罚最高额400万元,共计800万元。
洪嘉宏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其中103年度挨罚案件,一审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109年底判决败诉,因未提上诉已确定;104年度挨罚案件,最高行政法院于110年间判决洪嘉宏败诉确定。
刑事部分,时任城乡发展分署分署长洪嘉宏等人涉嫌就台南精忠段眷改等案向远雄创办人赵藤雄等人期约贿赂,并收受合计3550万元贿款,尚未收受的期约金额8750万元。
一审的台北地方法院认为洪嘉宏涉犯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共3罪,以及隐匿财物罪,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2月,案经上诉,由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