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偿国泰世华银 理律败诉

全案经台北地方法院8年的审理,合议庭认为刘伟杰就帐户有提款代理权,国泰世华银和承办处理刘伟杰开户、提款、汇款事务的承办行员,并未有不法害新帝公司权益的侵权行为,判决理律败诉。

本案起因美商新帝公司,持有联电股票12万多张,委托理律处分,负责承办的刘伟杰,在92年8月11日到9月17日间,利用职务之便盗卖股票,得款30亿9086万7322元,以汇款、购买钻石珠宝等方式,将赃款带离台湾;刘再冒用他人名义出境逃往大陆,他后来虽被列为重大通缉犯,但迄今仍未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