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公投案 中选会:须举行听证以厘清相关争点

▲怀孕。(示意图达志影像

记者黄巈禾/综合报导

中央选举委员会24日召开委员会议,审议由合一行动联盟召集人彭迦智领衔提出的「你是否同意『优生保健法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本文:人工流产应于妊娠二十四周内施行。』修正为『人工流产应于妊娠八周内施行。』」中选会认为,全国性公民投票提案,经审议有举行听证必要,以厘清相关争点

中选会说明,依据公民投票法第10条第3项规定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之提案后,应于六十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叙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正,并以一次为限,届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规定者予以驳回。」

第10条第3项提到,第一,提案非第二条规定之全国性公民投票适用事项。第二,提案违反前条第四项所定办法之规定。第三,提案不合第一条第二项或前条第八项规定。第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事。第五,提案内容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

此外,第10条第4项规定,主管机关依前项规定命补正者,应先举行听证会,厘清相关争点并协助提案人之领衔人进行必要之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