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流管制 内政部拍板:陆客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

陆客来台总量管制天数。图为六合夜市。(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赖于榛/台北报导

内政部29日部务会拍板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观光活动许可办法」,以总量管制概念,增订陆客来台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等规定,以促进观光正常发展,并落实人流安全管理;另外修法也调降陆客应备存款条件、放宽可以其他国家有效签证取代财力证明

内政部表示,有鉴于过去曾发现陆客来台观光却从事其他行为等问题,为促进陆客观光正常发展,这次修法作业在去年12月27日及今年3月21日已邀集相关机关召开研商会议,获得共识,并于今年5月办理草案预告作业。

这次修法放宽部分包括,陆客申请来台观光应备存款条件,由新台币20万元调降至10万元;同时也增加陆客持有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澳洲纽西兰韩国及欧盟申根等国家之有效签证,可取代财力证明,促进观光产业正常发展。

内政部指出,过去曾发现申请来台观光,却从事打工或其他非观光的行为,为维持两岸旅游品质秩序,这次在修正草案也增订陆客来台观光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20天之规定,其主要是考量观光活动性质属短期停留,故参考入出国及移民法所定「停留」是指在台期间未逾6个月之规定,以及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探亲、已取得台湾地区不动产所有权事由,均已定有每年在台总停留期间之上限,加以规范,以加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