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妻手机备忘录标注「各持续30至40分」 小王赔37万!

人妻手机纪录内容成为铁证。(图/图为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高雄报导

一名苏姓人夫控诉妻子从2016年6 月间开始借故争吵,隔一个月发现她手机通讯软体LINE跟刘姓男子有暧昧对话,并约好欲至汽车旅馆一起洗澡;当天,苏男率人在摩铁堵到妻子及刘男,并通知警方到场,但员警因未取得搜索票先行离开,后来刘男为脱身还开车撞伤人,且妻子也坦承有发生性交行为,因此怒告求偿100万元。桥头地院审理后,认为苏妻与刘男行为,已逾社会一般通念所能容忍范围,破坏苏男家庭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程度,判刘男须赔37万元。

依判决书提到 ,苏男说妻子回家坦承和刘男外遇,随即协议离婚,2个月后双方恢复沟通,妻子坦承开房5次,每次性交都约30到40分钟,且被要求吃事后避孕药,认定妻子和刘男已逾通常一般朋友社交行为,而达不当交往,足以干扰婚姻本质,破坏他对于婚姻和谐圆满期待,侵害配偶权,提告求偿非财产上损害100万元。

刘男则是否认和苏妻有性交行为或不当交往。但法官调查发现苏妻手机备忘录有标注每次开房时间地点,及性交次数、维持时间,因为她认为「晚回家会被老公询问原因,做纪录较不会说漏嘴」。

法官认为苏妻为面对老公质问避免暴露实情,而在手机备忘记载,实在是没必要捏造记录,否则徒增自己困扰,认定有性交行为为事实。最后,认定刘男通奸共10次,要赔35万元,另外还涉恐吓须赔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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