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读/持3、4级毒品5公克就触法 贩毒给未成年人加重罚则

毒品示意图。(图/123RF)

记者徐政璿/台北报导

立法院会17日三读修正通过「毒品危害防制条例部分条文修正案」,将原本持有第三级、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就可处有期徒刑,调降为5公克以上;另外贩毒给未成年人怀胎妇女要加重其刑。

原条文规定,持有第三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持有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20公克以上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规定,持有第三级毒品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万元以下罚金。持有第四级毒品纯质净重5公克以上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在罚则部分,持有第一级毒品的罚金刑部分,从5万元以下改为30万元以下;持有第二级毒品的罚金刑部分,从3万元以下改为20万元以下。

针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至第四级毒品者,得并科的罚金金额也大幅提高。第一级毒品从新台币2000万元以下改为3000万元以下;第二级毒品从1000万元以下改为1500万元以下;第三级毒品从700万以下改为1000万以下,第四级毒品从300万元以下改为500万元以下。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考量怀胎妇女施用毒品对于胎儿危害性,三读条文明定,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或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为,加重其刑至1/2。明知为怀胎妇女而对她贩卖毒品或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等行为,也应加重其刑。

三读条文也规范,有贩卖、制造、引诱他人施用、转让等毒品犯罪行为,而混合2种以上毒品者,适用其中最高级别毒品的法定刑,并加重其刑至1/2;例如,贩卖混合的第3级及第4级毒品者,依贩卖第3级毒品的法定刑处断,加重其刑至1/2。

▼立法院院会。(图/记者屠惠刚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