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高沒160公分不能當女消防員? 人權會:違背國際人權公約意旨

陈姓女子因身高未达标,消防员受训资格遭取消而声请宪法审查。人权会今天说,主管机关未能提出合理科学验证依据,实属对身高未达所定标准的人民歧视,有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意旨。

陈姓女子参加民国107年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考试获录取,108年1月间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不过,陈女身高只有158.9公分,不符「一般警员考试规则」160公分身高标准,被废止受训资格。

国家人权委员会透过新闻稿指出,宪法法庭16日就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7条第2项、第8条第1款,对应考人设有身高限制等规定,涉有抵触宪法第18条保障人民服公职权进行言词辩论。

人权会由监委浦忠成代表,以鉴定机关身分出席宪法法庭,就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是否违宪,从国际人权公约及人权标准提供鉴定意见。

浦忠成强调,依「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项所揭橥,人人应有自由选择工作谋生的权利,国家并将采取适当步骤保障意旨,国家应保障人民自由选择工作权利,现行规定限制人民担任消防人员权利,是对人民工作权及应考试服公职权的限制。

人权会表示,参照「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号一般性意见第13段,本案限制身高未达标准的人民,不得从事警察人员及消防人员工作的规定,主管机关未能提出合理的科学验证依据,实属对身高未达所订标准的人民歧视,有违「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范意旨。

人权会认为,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25条,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第6条及「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等规定难谓相符,更与宪法第7条、第18条的平等权及应考试服公职权等基本权保障的要求有违。

消防员示意图,非新闻提及当事者。记者曾伯恺/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