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1.1公分不能当女消防员 宪法法庭开庭辩论
新竹县新进女消防员持电锯,验收破坏铁卷门进行救灾。(示意图,非本案当事人,本报资料照片,罗浚滨摄)
陈姓女子考上女消防员,但受训时被要求到医院体格复检,复检后她身高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遭废止受训资格,她提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主张警察人员考试规定区分原住民女性身高155公分,一般女性160公分等相关规定违宪,声请释宪,宪法法庭16日上午10点开庭辩论。
内政部及考选部都主张,将原住民身分作为分类标准,扩大原住民族应考试服公职之权益,其规范目的与分类标准间确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且相关规定合宪。
陈姓女子参加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四等考试消防警察人员类别考试获录取,2019年1月16日她到消防署训练中心报到接受教育训练,经该中心检测其身高后,认有复检之必要,安排至卫生福利部南投医院进行体格复检。
复检结果,她身高为158.9公分,未及160公分 ,认为她不符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不具原住民身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体检不合格,报请消防署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在2019年处分废止受训资格。
陈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败诉确定后,她主张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7条第2项、第8条第1款规定,有抵触宪法第18条保障人民服公职权规定等之疑义,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
陈女主张,该规定,身高男性不及165公分,女性不及16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公分,女性不及155公分,体格检查不合格。
宪法法庭受理后,16日开庭辩论,争点是体格检查合格与否之标准,其规范目的何在?有无侵害其受宪法第18条所保障之服公职权利?区别原住民与非原住民身分、男性及女性,而为不同的身高限制标准,有无抵触其受宪法第7条所保障之平等权?
另,受训人员报到后,必要时得经内政部或海洋委员会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所称「必要时」,有无违反法律明确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