纾困条例的薪资费用加倍认列 应该要能合理到位

财政部纾困条例。(图/财政部提供)

文/无店面零售商业同业公会顾问  赵育培

新冠肺炎蔓延不久,政府短期内即推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以下简称纾困条例),充分展现了行政和立法效率,以及所有部门上下一体,积极因应此波疫情的决心,深受各界肯定。

为了鼓励企业及各级团体与政府共同分摊防疫社会责任,纾困条例第3条规定,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必须居家或集中隔离、检疫者,以及为了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检疫者之家属,只要不违反隔离检疫规定,结束后可向政府申请防疫补助,但如果隔离、检疫及照顾者有支领薪资,则不得重复领取。且第4条更进一步提到,企业及各级团体如果给付这些依法隔离、检疫及照顾者等员工在请假期间之薪资,可以就该薪资金额的200%,从申报当年度所得税所得额中减除。

现在问题来了:这段期间多数企业营运呈现亏损状态,这个额外加倍减除的薪资费用,可以适用所得税法第39条,也就是未来10年可盈亏互抵的规定吗?财政部依照纾困条例第4条所订的「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员工防疫隔离请假薪资费用加倍减除办法」,第4条第3项明确规定,这个加倍减除之金额,以减除当年度所得额至零为限,而且所得额已为负数者,不得适用本办法之规定;所以答案显然是不行!

如果这段疫情蔓延期间,企业都有赚钱,那纾困条例自然不需要再锦上添花,问题是企业普遍面临亏损,不对员工减薪裁员已是万幸,员工因隔离防疫请假还愿意支付薪资,这才真的是要被积极赞许的「佛系企业」。

▲因应疫情,雄狮召开临时董事会宣布全体董事、董事长不领2019年酬劳,高阶主管减半薪,协理级也减薪30%。(图/雄狮提供)

当然问题的根源可能不是财政部,而是纾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盈亏互抵,所以财政部根据过去的惯例加以排除。但无论如何,都让政府照顾企业、员工的美意大打折扣,而且可能因为企业不愿意支付薪资,反而增加政府财政的负担(因为请假员工变成要去向政府申请防疫补助)。

建议政府和立委诸公可以从善如流,针对以上不合情理的情况修正纾困条例。而且如果要做得更到位,在计算企业当年度因未分配盈余,而要额外加征5%所得税(未分配盈余税)的税基时,按照所得税法第66条之9,原本会将不属于财务会计原则认列的费用加以排除(例如本文所述加倍部分的薪资费用,因企业未实际支出,在财报上不会认列),但同条文第2项有规定可以再额外减除若干项目,其中第7款为「其他经财政部核准之项目」,如果财政部可核准该加倍减除之薪资,也可以作为未分配盈余税的减除项目,进一步引导企业保留盈余,以度过此波严重的经济危机,相信一定可以获得更多的掌声和喝采。

▲针对华航宣布主管级减薪10%,交通部长林佳龙表示,劳资一体共渡难关。(图/记者沈继昌翻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