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 司法院財政部意見不一…黃國昌質疑「立法拙劣」

民众党代理党主席黄国昌质疑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立法的实益为何?又有何别于行政讼法?他认为专法实际上与行政诉讼法的差别不超过5条,正面效益恐远远低于负面效果。记者王宏舜/摄影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今审议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行政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邀请司法院、财政部、铨叙部、教育部、法务部、经济部、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与主计总处等机关代表列席,其中税审法草案第10条关于「滞纳金」部分有争议,司法院与财政部意见不一。

民众党代理党主席黄国昌希望司法院考虑税务行政事件审理法立法的实益为何?又有何别于行政讼法?他认为该法雷声大雨点小,专法实际上与行政诉讼法的差别不超过5条,且立法到底是在促进还是伤害纳税者的权利保护?正面效益恐远远低于负面效果,负面效果包括课税处分、罚锾处分。

黄说,第10条处理诉讼程序停止的制度,但与行政诉讼法的停止执行,差别在哪?该条文指「原处分或决定之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行政诉讼起诉前或系属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得依声请裁定停止执行.....」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厅长程怡怡表示,该法的配套措施是一般行政诉讼法所没有的,且这部法是保障纳税者的权利,强化纳税义务人的协力义务,在处罚处分部分,也未超过其他法律的规定。黄国昌则说「快听不下去」,质疑人民找不救济,对于立法必要性,他「高度保留」。

税审法第11条至第16条关于「协力义务」,黄国昌也认为是拙劣的立法,条文内容累赘「一写再写」,唯一较特别的是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可以裁处罚锾。

第27条「行政法院认同原处分、复查决定或诉愿决定之理由者,得于裁判中引用之。」国民党立委翁晓玲也有意见,皆保留。

召委钟佳滨中午12点19分宣布中午休息,希望下午能讨论「税务审查官」,税审法第25条规定行政法院于必要时,得命税务审查官执行职务。

税务审查官的设置是为增强行政法院审理效能及保障纳税者权利,协助行政法院审查、核对帐簿凭证、会计纪录、财务报表、业务文书等资料,参考的是德国财务法院实务运作模式、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第6条第1项及商业事件审理法第17条第1项而来。

为厘清税务、会计事实或法律上事项,税务审查官得基于其专业知识,对当事人、证人或鉴定人说明或发问;承法官之命,执行法官交办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