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县议员严惠美涉现金买票 当选无效可上诉
现任台东县议员严惠美,去年选举期间涉嫌向4名投票人现金买票,台东地方法院判决当选无效,全案可上诉。(摘自台东县议会/萧嘉蕙台东传真)
现任台东县第11选区县议员严惠美,去年选举期间涉嫌向4名投票人以1000至2000元不等现金买票,遭时任竞争对手、前县议员高美珠提出当选无效之诉,台东地方法院2日判决当选无效,全案可上诉。
高美珠主张,严惠美及胞姊严亚美为确保顺利当选,去年3月至10月间,陆续向有投票权人简、森、连、陈4人交付现金1000至2000元作为对价约于选举投票支持严惠美,涉犯选罢法第99条第1项投票行贿罪嫌。
严惠美否认拜票给钱行为,并称选举人名册于去年11月6日制作,无从得知简、森2人是否有无投票权,至于陈显然非有投票权之人,不符选罢法第99条的要件。
台东地方法院今年5月传唤简、森、连、陈4名证人。简男证述,严惠美于去年3月中旬握手拜票,并顺势递留现金2000元,随后又走向森女,以同样手法塞了2张1000元钞票于森女手中。
连男则表示,去年9月间,严家姊妹来访,严亚美将现金1000元包在名片上交给他,当下严惠美与自己距离约50公分,而且严亚美还说小声一点别人会听到。
至于陈女为无投票权之人,严惠美即便有交付1000元为对价约选举投票支持,并不构成选罢法第99条第1项之投票行贿罪。
台东地方法院法官依证述,以及简、森2人就投票受贿罪已认罪,足认定严惠美有选罢法第99条第1项所定之贿选行为,判决当选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