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县议员萧慧敏涉现金买票 判当选无效确定

无党籍云林县议员萧慧敏去年九合一选举涉嫌以每票1000元贿选,29日被台南高分院判当选无效,全案确定。(本报资料照片)

无党籍云林县议员萧慧敏去年九合一选举涉嫌以每票1000元贿选,经云林地检署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后,尽管她辩称,给钱是作为帮她拉票及催票动员者的补助费用,并非贿选,但一审仍判当选无效。萧不服上诉后,台南高分院29日驳回上诉,全案确定。

去年九合一选举云检查察贿选时,发现萧慧敏为求当选曾拿500元给蔡姓选民寻求支持,但蔡回绝且还来不及退回贿款时,萧即迳自离去;另外,萧还交给王姓桩脚10万元,嘱咐对方以每票1000元买票,王除拿2000元给黄姓选民外,还拿6万1000元向其他姓名不详选民买票。

云林地院认为,萧慧敏因犯交付贿赂罪,经一审刑事判决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并应于判决确定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100万元,褫夺公权5年,扣案之物均没收,未扣案贿款6万1000元也没收;另从检方提出的当选无效之诉,蔡姓、王姓、黄姓证人的证述及其他书证,都足以认定检方主张萧慧敏交付贿赂为真,因此判萧当选无效。

萧慧敏不服上诉后,虽辩称她的得票数较下一名次的候选人多出1483票,足见上开贿选行为并不影响选举结果,但台南高分院指出,选罢法规定当选人只需有选罢法第99条第1项的行为,即足构成当选无效事由,不以贿选行为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为其要件,上诉人此部分的抗辩,自无足采;另一审的认事用法也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

据了解,萧慧敏涉嫌以现金向选民买票,先前一审认她犯选罢法交付贿赂罪处刑2年,缓刑5年,确定日起1年内向公库支付100万元后,检方就缓刑部分不服上诉,台南高分院日前宣判,原判决关于萧慧敏缓刑宣告部分撤销,但此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