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议长案无罪判决 三大危机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台南地方法院以4大理由将台南市正副议长贿选案的10名被告均判处无罪,引发各界非议,认为判决有违一般常理,被「政治解读」是送给赖清德520就职的礼物。检视这个判决,有3个待解的争议,恐会引发3个危机效应。

首先,台南地院认为邱莉莉在案发时「尚无从预测有关后续正副议长选举之情」,所以无罪判决。但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5658号判决指出,「投票行贿罪只需对于有投票权之人交付贿赂,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即足当之,不以选举委员会已经发布选举公告或选举人名册公告为必要,且其行为主体不以已登记为候选人者为限,即非候选人亦得为本罪之行为主体」。

也就是说,不管当时邱莉莉等人是不是已在「谋议采取贿选及恐吓方式,以达邱当选议长之目的」,他们已符合行使者的条件,更何况,邱在当时已是众所周知的议长提名人,法院的判决恐与现实严重脱节。

其次,方一峰真的「显然未生任何畏怖之心」吗?在社会屡传选举暴力情势下,方在选举前被人「请上车」,又违反常情把妻小安置在娘家,自己「住」在议会,即使派出所就在附近,但他恐怕连报案的机会都没有吧?法院只看表象是否有失调查职责?

最后一个争点是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3355号判决曾指出:「不正利益,则系指贿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满足人之欲望,一切有形无形之利益而言。」对方一峰或李镇国等人来说,除了「A保证」、「B折扣」、「C经费」及「D薪资」之外,他们自己与家人的生命安全或政治前景,会不会是他最在乎的「不正利益」?难道真没对价关系?

而这次台南地院的判决也会引发下列的危机效应。一,法院认定本案是「换票非贿选」,会不会引发各民意机关模仿?二,贿选时只提政治承诺而不拿现金,是不是就可脱罪?三,若使用「不限制人身自由」方式,法院就会认定「不令人心生畏惧」吗?

社会期待台南地检署提起上诉,这次检方虽因未及时补件而导致部分监听失去证据效力,但检调仍不乏其他有力证据的监听译文,应可逐字逐页重新审视译文,找出违法关键。

再则,法院判决明显没有重视「证人初供」,是检方上诉的有利要件。即使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94号曾指出并无「案重初供」之原则存在,但现行法实务中,证人在法庭外向检察官的陈述,当证人笔录较为可信时,法院可将之采为证据。因此,检方若能补强方一峰等证人的改口理由,证明他们是事后受到议会或社会环境等影响而改口,就有机会翻案。(作者为大学兼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