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麦寮六轻4月爆炸案 厂长等7人缓刑…法官:集团小螺丝不该揹十字架
▲台塑云林麦寮六轻4月7日爆炸案,云林地方法院判决出炉,指其7人只是台塑公司庞大组织下的小螺丝,不该背着一辈子的十字架,让他们未来可以在刑事纪录上不留下痕迹,可以有被遗忘的权利,给予缓刑。(图/ETtoday资料照)
台塑云林麦寮六轻台化芳香烃三厂4月7日发生大爆炸,强大威力吓坏当地民众,肇事原因为管线泄漏处产生之强劲气流使该区散热风扇与其外壳摩擦产生火花,引爆泄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气而起火爆炸。20日判决结果出炉,台化芳香烃三厂郭姓厂长等7人,以刑法第175条第3项判决30至59日拘役,缓刑2年。
4 月7 日上午,厂区内的200区去丁烷塔间之10吋液化石油气管线逐渐减薄,而无法承受管内压力破裂,泄漏管内之液化石油气,其7人知道后,第一时间未照SOP处理流程,且因事发当时为假日无法立即联络厂商架设鹰架,所以只能透过相关设备接近破裂处以冲吹稀释泄漏气体浓度。
正确做法应即停止设备运作,阻止液化石油气继续外泄,并通知邻近消防单位到场洒水降温,但厂长等7人仅持续监看,该管线泄漏处于同日下午产生之强劲气流使该区3E254-B 散热风扇与其外壳摩擦产生火花,引爆泄漏在外之液化石油气而起火爆炸。
郭姓厂长等7人,因愿意面对错误,且过去没有任何刑事责任,也为此事故付出一定代价,而缓刑除了不用执行以外,还有缓刑期满后刑的宣告失其效力之效果,其7人只是台塑公司庞大组织下的小螺丝,不该背着一辈子的十字架,让他们未来可以在刑事纪录上不留下痕迹,可以有被遗忘的权利,给予缓刑。
云林地方法院指出,考量台塑公司内部于案发当时未对此种泄漏情况明订处理之SOP流程,无明文关于此类事件之危机处理相关规定,让厂区人员只能凭自身经验随机应变,而被告7人当时不敢贸然停车、停止送料,导致事故的发生。
爆炸案刑事责任上,终究只能归咎当时负责该厂区运作之被告7人,而所构成之刑责也仅是刑法第175条第3项,失火烧毁住宅、建筑物等以外之物罪。认定郭俊蔚7人有刑责,依据职位区别,其中郭姓厂长已判处拘役上限59日,缓刑的条件个别是向国库付4万元至6万元新台币。
►「时间对我们来说完全没用!」
【其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