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員警延宕13件民眾報案 懲戒法院判休職半年

桃园市警察局丁姓员警,未将13件民众报案的刑事案件陈报分局进行后续侦处,均超过1年,桃园市政府移送惩戒。惩戒法院认为丁姓员警违反职务义务,判决休职6个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丁姓员警于桃园市警察局桃园分局青溪派出所服务期间,于民国111年5月19日受理陈姓民众报案称遭人徒手殴伤案件。陈姓民众因为迟未接获法院开庭通知,向青溪派出所询问,才发现丁姓员警尚未将案件陈报,且相关笔录卷资已遗失。

陈姓民众去年6月间向桃园地检署告发丁姓员警废弛职务及湮灭刑事证据罪,丁姓员警才将案件陈报桃园分局办理,桃园分局并将丁姓员警函请桃园地检署侦办。检方后来因为本案不符合刑事犯罪,将丁姓员警不起诉确定。

桃园分局扩大清查丁姓员警受理案件陈报纪录,发现丁男于青溪派出所服务期间,另有12件刑事案件未依规定陈报分局进行后续侦处,除陈姓民众所报伤害案延宕计1年1月外,其余延误达1年以上,也有长达2年者。桃园市政府将丁男移送惩戒。

惩戒法院指出,有关警员受理报案的作业程序,依据内政部警政署「受理刑案报案作业程序」规定,案件应该在24小时内陈报分局侦查队。另依刑案纪录表作业规定第22点规定,受理员警于24小时内书面填报发生纪录1份,经所属单位主管核章,并送分局侦查队。

惩戒法院认为,丁姓员警所为严重影响报案民众权益,危害社会治安,且延误刑事案件后续侦处,妨碍真实之发现,足使公众丧失对其职位之尊重及信赖,并损害政府机关之信誉与形象。

惩戒法院审酌丁姓员警于服务机关调查时坦认违失,及任职期间的职务表现,判决丁姓员警休职,期间6月。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