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算盤/勞工延後退休 保障不會少

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65岁强制退休年龄。示意图。 报系资料照

立法院三读通过《劳动基准法》第54条修正草案,明定劳雇双方得协商延后65岁强制退休年龄。劳动部提醒雇主,雇主仍应投保劳保、提拨劳退;同时,不得对逾65岁继续工作的劳工,因年龄而有不利对待。

这次劳基法第54条修法,属鼓励性质。因为即使不修法,在现行劳基法下,劳雇双方还是可以协商强制退休年龄,很多科技业因缺人严重,也让高阶主管延后退休。劳动部认为,这次条文将劳资协商明文列为法律,一方面可让资方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另一方面也能让有意愿继续留在职场的高龄劳工能有与资方协商的权益,对于劳雇双方有更进一步退休保障。

劳资协商延后65岁强制退休年龄注意事项

劳动部提醒,劳资经协商后,劳工延后退休,雇主仍应投保劳保,并提拨劳退,至于就业保险则受法令限制,无法再续保。

目前劳动基准法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随着台湾迈入高龄社会、少子化情况下,只要雇主愿意,劳雇双方可以协商退休年龄,例如,可延后至67岁、68岁再退休。

劳动部劳动保险司副司长陈文宗指出,劳工若经劳资协商延后退休继续工作,仍有工作事实,雇主仍应持续为劳工加保劳保。劳工亦可因延后退休而累积劳保年资。

陈文宗也提到,若劳工刚好在65岁符合劳保老年年金请领条件,劳工每延后退休请领劳保年金一年,劳保年金则可加给4%,最高可延后五年、总计加给20%,而劳工后续若持续工作,虽然已经不能再加给,但劳保年资仍能持续累积。

至于劳工退休金,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副司长陈惠蓉表示,若劳工是劳退旧制劳工,协商延后退休后年资还是可以继续累积,若是劳退新制劳工延后退休,雇主仍应继续每个月提拨6%退休金。

陈惠蓉也强调,劳工就算已退休并已请领劳保老年给付,若是再重返职场工作,雇主一样须替劳工提拨6%劳退金。只要有在工作,就必须提缴劳退金,不受年龄限制。

至于就业保险,陈文宗则说,就业保险法有65岁投保限制规定,因此即便年满65岁劳工跟雇主协商延后退休,仍不能投保就业保险。

此外,劳动部劳动福祉退休司谢倩蒨提醒,依《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对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不得以年龄为由给予差别待遇。

所谓差别待遇,包括「薪资之给付或各项福利措施」等事项。因此,如劳雇双方已依劳基法第54条规定,经协商同意延后劳工的退休年龄,雇主除有正当事由外,不得对逾65岁继续工作的劳工有降低薪资给付及其他劳动条件等不利对待。

她解释,劳资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例如从65岁延至67岁,至于工作内容及薪资,也是劳资协商范围。但如果雇主有差别待遇,例如,劳工仍是做同样工作却遭到减薪对待、或是薪资低于做同样工作同事之薪资,劳工可以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