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业配 将纳入不实广告规范

数位经济下的主要竞争议题与方向

公平会20日公布「数位经济竞争政策白皮书」,揭露面对数位经济时代,各种数位竞争议题,公平会未来将修改《公平法》,将垂直勾结行为纳入第14条联合行为范畴;同时,网红也将纳入不实广告规范。有关媒体议价分润,媒体采集体联合和平台业者协商,可向公平会申请联合行为例外许可,公平会角色为「协助、促成媒体与平台业者协商」。

然而,面对Google、Meta等在网路市场称霸的事实,公平会明白指出,「相对优势地位」不列为判断《公平法》第20条「有限制竞争之虞」的参考因素,但是,演算法(RPM)行为则会纳入涉案事业在相关市场力的考量。

公平会发布的政策白皮书中整理14项数位经济下竞争议题,包含对传统市场界定、市场力量分析方法挑战、最惠客户条款、网路销售管道限制、新闻媒体议价、演算法及网路不实广告、平台业者自我偏好、搭售、掠夺性定价/低价利诱、差别取价等。

其中,有关广告分润及新闻议价,公平会指出,公平会角色是协助新闻媒体业者可集体与数位平台进行协商、谈判议定价格,达成分润目的。

公平会指出,当媒体采取集体协商时,若有联合行为疑虑,《公平法》第15条第1项有但书,也就是「有益于整体经济与公共利益,经申请主管机关许可者,不在此限。」可向公平会申请核可,就有例外豁免权,国内媒体业可采取集体协商,若谈判因地位不对等,协商过程大型平台业者若有刻意杯葛、阻碍等情事,有具体事证,公平会也可介入查明是否涉及滥用市场地位。

然而,对科技业巨擘在网路市场称霸的事实,公平会表示,不将「相对优势地位」列为判断「有限制竞争之虞」的参考,是因重要的不是市场是否集中,而是是否「可」竞争?公平会立场是如何消除妨碍可竞争性。

公平会还说,对于只存在一、二家高市占率厂商的市场,当然关注,但不宜先入为主的就认为「大即是恶」,即便市场内只有一家厂商,也可形成竞争价格。

公平会指出,由于数位经济时代,事业间竞争不再是一个个产品间的竞争,而是整个生态系统间的竞争,未来将重新界定市场定义,并将修法,将垂直勾结行为纳入第14条联合行为的规范,现行《公平法》联合行为只规范竞争同业之间水平的合意、勾结行为,同时,至于消费者很关心的平台不实广告议题。公平会表示,考虑将过去未纳入处理的网红业配行销广告纳入网路广告处理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