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訂新法 公共藝術設置必須利益迴避
文化部今天(2日)修订新法,明订审议会委员不得再参与审议的公共艺术计划。图为台中市中央公园公共艺术绿野游踪。图/台中市政府提供
文化部今天正式发布修订全新版「公共艺术设置办法」,特别增订利益回避条款专章,包括明订审议会委员不得再参与审议的公共艺术计划,以及相关违规处置办法。
根据文化部发布新闻稿,文化部自去年9月开始,透过14场咨询会及公开交流会,广泛征询近200名专家学者、艺术家及业者意见,于今年3月14日至5月14日期间完成「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正草案预告程序,历经与全国25个审议机关讨论,以及3次法规委员会逐字逐条审慎斟酌后,终于拍板定案。
新闻稿指出,本次修订重点包括利益回避条款专章,明订相关人员不得假借职务上的权力、机会或方法,图其本人或关系人的利益,违反规定者除将予以解任,并自文化部公共艺术专家资料库除名。
针对专案管理厂商工作规范厘清部分,则要求专案管理厂商不得主导公共艺术设置计划内容、推荐艺术创作者、代理兴办机关(构)出席外,亦要求兴办机关应先成立执行小组,透明化公共艺术设置程序,专案厂商如违反规定经查证属实,应被撤销决标、终止或解除契约。
为避免公共艺术资源浪费,本次修法新增基地具封闭未开放性质、具安全疑虑或国防机敏相关工程等免办规定;加强基金专户的整合与实际运用效益,并提供管理维护经费来源,强调管理及维护责任。
修法同时包括鼓励各县市设立公共艺术辅导团,提供公共艺术设置、教育推广及管理维护咨询辅导或示范,以精进公共艺术计划的办理;增列鉴价会议决议做为后续契约规范及契约变更相关规定;以及增列奖励办理公共艺术成效卓着人员规定等。
此外,为促进公共艺术办理型态多元发展,鼓励兴办机关自办,新修正办法分「新台币50万元以下」、「逾新台币50万元至新台币200万元以下」、「逾新台币200万元」等级距,为简化公共艺术设置的行政程序,删除征选结果报告书,并合并执行小组与征选小组,以达事权统一。
《公共艺术设置办法》修正条文: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51124&log=detail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