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台湾第六女富豪」挪用公款 蒋清明二审遭判刑8年

昔「台湾第六女富豪」挪用公款 ,蒋清明二审遭判刑8年。(中时资料照)

必翔实业时任董事长伍必翔,涉与前妻、必翔前董座蒋清明,为拉擡子公司股价,挪用母公司资金护盘,造成必翔损失约4亿元;蒋另挪用大陆子公司资金,以假交易、借贷等名目频繁汇款,部分流入蒋的女儿戴佳瑀个人户头。台湾高等法院今(9日)依证券交易法之使公司受不利益交易罪,判处伍4年6有期徒刑,蒋判8年有期徒刑。可上诉。

台北地院原将伍必翔依1罪判刑5年2月,蒋清明依2罪各判5年6月、7年,未定执行刑,而戴佳瑀于一审审理期间过世,判公诉不受理。伍、蒋不服上诉二审。

二审指出,伍必翔、蒋清明意图为富邦控股集团(香港)公司等人利益,明知必翔电能公司存有影响股价的重大事由未予公告,致该公司之市场价格未能充分反映公司价值, 而有溢价情形,竟使必翔以不合营业常规的方式为不利益交易。

于2006年3月27日至29日购回必翔电能高科技公司股权金额总计7亿7538万134元。之后,必翔电能及必翔旋于同年3月30发布重大不利消息,致必翔受有3亿9954万9838元之重大损害。

二审表示,蒋清明另自2006年9月起,未经必翔公司及扬明实业(浙江)公司董事会同意,透过扬明使必翔以不利益且不合营业常规之方式,及基于使必翔2006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生重大不实结果并予公告申报之犯意。

迳自指示戴佳瑀接续将扬明帐上资金共计人民币1亿7000万元汇出,使扬明2公司受有相当于7亿4917万3000元的损害,必翔因此亦受有同额损害;且未于2006年合并财务报表如实揭露,致该财务报表发生重大不实结果。

二审认为,伍、蒋2人罔顾股东权益,违背忠实义务,导致公司、股东遭受重大损害,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稳定以及投资人的权益,二人是国内知名企业家,之前有包含磷酸铁锂电池在内的相当专利技术,因公司经营不善而一时失虑铸成大错,故量处伍4年6月徒刑,蒋2罪各处5年、6年,合并应执行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