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陌生人不容易 找职业证人GG!离婚无效「关键」曝光
男子离婚找职业证人签名,惨了!判决无效「关键」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与丈夫阿国(均化名)因故发生争执,阿国拿了空白离婚协议书要她签名,小萱一时冲动就签,隔天还在气头上,相约去户政事务所,不料,阿国竟拿出书有2个她不认识的证人签名的书约,因为一时气愤就完成离婚登记,但小萱并非真的想离,事后因而诉请「离婚无效」。
法院审理,小萱表示,当天在户政事务所时,阿国拿出离婚协议书,上面就已有2个证人签名,但是她发现2人都是职业离婚证人,并未在场亲自见闻她确有离婚之意,也未在她与阿国签离婚协议书时在场。
小萱指出,她与阿国的离婚,不符合民法第1050条的规定,所以当时去户政事务所登记离婚自属无效,因而请求法院确认,她与阿国的婚姻关系存在。而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检视当天协助办理离婚登记的承办人员录音档,「这两个(按即指证人XXX、XXX就是固定帮人家办…花一千块…这个是专门在帮人家办,你们有时候夫妻双方不方便去找朋友,不想让人家知道就去找这种,这个你们双方都不认识啦,但是我们这里都认识这两个名字。」
「这两个人专门在帮人家签名字然后赚钱而已」、「我们这里办的案件至少有50件以上是这两个人签名的」、「他们两个不可能来拉,这两个是专门办的拉,职业的拉」。
法官认,两愿离婚者,应以书面为之,且须经2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向户政机关为离婚登记,此为离婚之法定方式,而证人必须亲见、亲闻夫妻双方均有离婚之真意及合意,不得仅依他人(含夫妻之一方)转述而即得认已确认夫妻双方已有离婚之真意及合意,若有未依法定方式者,则即为无效。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所提之诉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条,民事诉讼法第78条,判决阿国与小萱「离婚无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