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性骚扰未通报 学务长挨罚有理
(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某国立大学一名男学生,2014年间接受咨商辅导时,竟在个别咨商室内,当着张姓辅导员面前脱裤露出生殖器,咨商与生涯发展中心林姓前主任等人却未在24小时内依性平法规定,通报性骚扰案,吴姓学务长因此遭教育部裁罚1万5000元。吴不服提行政诉讼,一审认为吴是负责通报主管,未尽指挥监督责任,显有过失,判他败诉。案经上诉,因吴未具体表明原判决有什么违背法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全案确定。
判决指出,2014年7月29日,某国立大学校林姓咨商中心主任,与一名男同学相约在咨商中心会面,当天上午9点40分,男学生和父亲一起到场,他表示想和张姓辅导员单独面谈,于是和张进入个别咨商室并关上门,没想到男学生却脱裤露鸟。
张姓辅导员惊吓地冲出个别咨商室后,男学生被父亲及其他教职员要求穿回裤子,但他竟冲出室外、作势从栏杆要往外跳,还说要自杀。教官赶到现场制止,由林姓主任开车带他就医。
同日下午,林姓主任主持咨商中心内部会议,其他辅导员在会议中报告此事;被害的张姓辅导员也在8月4日向学校性平事件申请窗口、学务处侯姓秘书告知事件经过,但张还在考虑是否提出申诉书,因此侯把申诉书电子邮寄给张,再致电吴姓学务长。直到同月7日才由校园安全中心张姓承办人依性别平等教育法为校安通报,并称全案为疑似性骚扰事件。
后来张姓辅导员未采用性骚扰申诉书,认为是遭强制猥亵,向校方提出性侵害申诉书。经手过的教职员,依性平法规定都负有校安通报义务,且对疑似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规定都负有社政通报义务,却迟至8月7日才为校安通报,因此教育部认定有严重违失,2015年4月27日,裁罚第一时间知道却未通报校方的林姓主任6万元。吴姓学务长是行政主管,因不识法规而未作出明确通报指示,依法裁罚1万5000元。
吴不服提行政诉讼,台北地院认为依法规应在24小时内通报,吴事前指示不明确且事后也未即时审核,因此对校安人员未在时间内通报一事有过失,教育部裁罚合法,判他败诉。案经上诉,因未具体表明原判决有何违背法令,北高行认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因不能抗告,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