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代金融基金会、前阁揆陈冲:还税于民前先厘清是否为「真盈余」

总统英文在元旦新年谈话中表示,由于税收超出预期,应像公司「有盈余就给员工分享」,将以具体方案红利分享给收入较少的民众。对此,前阁揆、新世代金融基金会董事长陈冲透过基金会表示,肯定「还税于民」,但税收超征不代表真的是「盈余」,应该厘清概念

新世代金融基金会文中指出:元旦第一天,蔡总统表示「我们的税收也都超出预期,我已经请行政院尽快拿出具体方案,让收入较少的民众,能够优先分享经济成长的红利。就像公司有盈余,应该优先给员工来分享,一个国家也应该是如此。」

众所周知新加坡香港澳门曾有「还税于民」的作法,但应了解其前提皆有财政盈余,例如新加坡2008年盈余64亿新币,香港2007年1100亿港币,澳门因2006年及2007年财政盈余超过510亿(2012年盈余760亿)澳币,在2008年建立「现金分享计划」,将盈余分享人民

本基金会对于政府要建立「还税于民」制度,表达肯定。但首先应厘清「税收超征」与「财政盈余」,政府税收超征仅是表达实际征税金额超出年度预算,并不表示国库有盈余。倘年度实际税收超过实际支出且国库无负债,始能称财政盈余。又公司依公司法第232条,公司非弥补亏损及依本法规定提出法定盈余公积后,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公司无盈余时,不得分派股息及红利。因此,中央政府的年度税收超出预期,在107年11月底中央政府公共债务仍有5兆3千亿时,尚非「还税于民」的政策时机

惟如将当年度税收超征部分,提拨一定金额用于妥善的照顾收入较少的民众,本基金会认为精神尚属无妨。但应建立制度,设定实施启动条件,例如超征多少金额并达几年、提拨多少比例等,并审慎定义「收入较少」的民众,本基金会多次强调,重点不应仅以综所税之报税收入金额作为依据,个人综所税以薪资收入为主要,收入少的原因,可能例如逃漏(报)税、依法免税(证所税、期所税、外汇操作所得等)、家庭富裕不必工作、从事地下经济行为等有很多因素,仍应考量其他所得税,避免「缴税有份,小惠无门」的不公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