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教育法》修正 加害人若是校长加罚3至5倍赔偿金

教育部表示,《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更保护学生的权益。(林志成摄)

行政院院会今天通过教育部拟具的 《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增订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学生因校园性别事件事件受有损害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尤其加害者若为校长,得酌定损害额3倍至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教育部表示,原性平法仅定义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等用词,本次修法明确定义「校园性别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并增订纳入「校长或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行为」。

修正案增订考量校长、教师、职员、工友于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学生工作机会时,具有权力不对等情形,与学生在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人际互动上,自应遵守专业伦理,不得与学生发展有违专业伦理的行为。

教育部表示,因应实务需求,性平事件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若不能或难以行使亲权或监护权,较无法协助当事人进行权益主张,参考《特殊教育法》条规定,原权益主张者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外,本次修法增订「实际照顾者」。

教育部说,学校调查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期间,除采取必要处置,保障当事人之受教权或工作权外,增订不得对学生有足以影响其受教权、工作权或申请调查之行为。

教育部说,学校或主管机关之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处理校园性别事件时,调查小组成员得一部或全部外聘,为杜绝权势性校园性别事件,周全对学生之保护,如果行为人为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者,本次修法增订调查小组成员应全部外聘,以健全调查机制。

教育部指出,倘若校长为行为人,考量校长身分权力及人际影响力较大,为避免主管机关借由改变行为人身分而规避事件管辖责任,增订无论行为人是现任校长或曾任校长,均由主管机关受理申请调查。

这次修法,让当事人得请求惩罚性赔偿金。教育部表示,增订行为人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学生因校园性别事件事件受有损害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行为人为教职员工,酌定损害额1倍至3倍之惩罚性赔偿金;行为人为校长,得酌定损害额3倍至5倍之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