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犯入狱前与另名少女「又一发」 为这理由获轻判

高院刑事大楼外观。本报资料照片

曾姓男子前年因性侵少女遭判囚3年半定谳,但他人狱前又涉及性侵另名少女,检方起诉后,台湾高等法院驳回上诉,认定无法证明他强暴、胁迫行为,无法构成强强制性交罪,依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判处2年徒刑,可上诉。

前年2月10日曾男透过交友软体结识被害少女,少女警方表示遭曾男性侵,曾姓男子否认,但坦承与少女发生性行为。

新北地方法院一审及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缺乏积极事证可证明曾男有强暴、胁迫行为,也没违反女学生性自主意思,基于罪疑唯轻原则,无法直接认定他犯强制性交罪,只构成与未满16岁少女性交罪,判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