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函告学校午餐不得使用非国产肉品无效 台中市府提告「逆转胜」确定

最高行政法院。(本报资料照)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禁用非国产肉品及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规定无效,台中市政府不服兴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当事人不适格,判决败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自治条例要求学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的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合于《学校卫生法》立法意旨,且无违反中央法令情形,但「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部分抵触法规,30日改判中市府部分胜诉确定。

卫福部以2020年9月间修正发布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增订猪莱克多巴胺(瘦肉精)残留容许量,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2021年10月间修正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第4条,经教育部于2021年11月间函转,请行政院备查。

行政院认为第4条有关学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的各式肉类加工品,以及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等规定部分,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等,应属无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认定当事人不适格,应由台中巿议会提告救济,判台中市府败诉。中市府不服提上诉。

二审判决指出,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规定有关学校提供午餐,各类肉品及其产制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规定,「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部分,就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的零检出标准,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相关规定相抵触。

判决表示,《学校卫生法》既明定学校供应膳食应优先采用中央农业主管机关认证的在地优良农业产品,地方自治团体于不抵触中央法规的范围内,订定自治条例要求学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的各式肉类加工品」部分,合于立法意旨且无违反中央法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