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午餐禁非國產肉敗訴 中市府:政策目標不變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禁用非国产肉品的规定无效,台中市政府不服兴讼败诉;中市府今天表示,已于学校午餐契约明定一律使用国产肉品,政策目标不变。
全案缘于,卫生福利部以民国109年9月间修正发布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增订猪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简称莱剂)的残留容许量,并自110年1月1日起施行。台中巿政府110年10月间修正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第4条,经教育部于110年11月间函转,请行政院备查。
行政院认为第4条中,有关学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来源非国产之各式肉类加工品,以及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等规定部分,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等,应属无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尽速修正;第4条其余规定部分,则已备查。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审理后,合议庭认定当事人不适格,应由台中巿议会提告救济,日前判台中巿府败诉,可上诉。
台中市政府今天透过文字稿表示,对于「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的行政诉讼,市府会再请益法律专家研议是否上诉。
市府强调,无论「台中市学校午餐自治条例」的诉讼结果为何,为维护学生食的安全,已于台中市学校午餐契约明定一律使用国产肉品,政策目标不变,请校园亲师生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