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三大排除条件出炉 于俊明提5大建议:9/20前已签约应不溯既往

于俊明表示,央行9月19日祭出第七波不动产信用管制措施,修正对于金融机构办理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规定,以遏制投机,新制规定已于9月20日立即生效,但是,对于9月20日新制生效之前已经签订买卖契约的交易案件,若无适当修正配套,恐引发交易纠纷。

于俊明指出,为避免伤及无辜、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建请央行应参酌考量5大排除对象。

第一,除继承外,还有遗赠、受赠或与他人共有等非投机情形取得的房屋,也应该排除计入房屋数及房贷户数。例如张伯伯年纪老迈,因无民法第1138条所定法定继承人,因此以遗嘱将名下房屋约定过世后赠与外甥;外甥取得若干年后,因工作需要,拟购买房屋,这类受遗赠者,也应排除在外。

第二,于俊明指出,对于「先买后卖」的换屋需求,虽有放宽,但是银行不一定愿意配合,建议央行多加宣导;且原来的旧屋可能属于参与都更危老、产权纠纷、共有等情形,不一定会有出售必要,或在一年内可以卖掉,建议要有例外条款。

于俊明指出,例如,某乙名下房屋参与都更重建,目前都市更新事业计划已进入公开展览的阶段。等都更完成,尚需多年,拟先迁出而有购屋需求。此外,某乙旧屋如采危老重建方式,拟先迁出而有购屋需求。像这类型购屋需求者,应排除在外。

第三,有关自然人已签订购屋合约,于俊明指出,依央行新闻稿内容,在第7波管制以后办理房贷时,还是要符合继承或换屋的条件,才可排除,对此公会担心的交易纠纷仍然存在,因此建议央行,在9月20日前已签订的购屋合约、且已申报登录实价者,应不溯既往,并依原信用管制规定办理。

于俊明指出,9月20日新制生效之前已经签订买卖契约的交易案,购屋民众在宽限期有无或贷款成数多寡,出现甚大差异,如未妥适处理,将影响房屋市场稳定,基于施政应具预见性原则,允宜并采不溯及既往措施,以减少交易

纠纷,并安定购屋大众民心。

于俊明指出,因此建议,预售屋或成屋于9月20日之前已签订买卖契约,并依平均地权条

例第47条第2项、47-3条第2项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报登录资讯(即:实价登录)者,建议应依原信用管制规定办理。

第四,即使继承或换屋,对于新申办的购屋贷款必须是非高价住宅才能排除,但是高价住宅的标准是2014年6月所订,随10年来原物料及工资巨大涨幅,建议现行金额标准亦宜提高。

第五,因为央行管制让已签约的房屋买卖缺乏安定性,对于市场交易的健全,并无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