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营带电锯烧国有地楠木 获缓刑支付公库15万
董姓男子揪团去多望溪野营,但因有人持电锯锯断楠木生火,违反《森林法》,董男等9人须向公库支付10万到18万元。(本报资料照片)
家住北市的董姓男子去年3月揪团到宜兰县多望溪野营,他们以国有林班地的楠木作为生营火的燃料,并将照片贴上脸书、IG,检方依违反《森林法》起诉,宜兰地院判处董男1年徒刑,并科罚金100万元,虽然获缓刑3年,但必须向公库支付15万元,其余8人也必须向公库支付10万至18万元。
去年3月董姓男子用LINE揪团到多望溪野营、泡温泉,连同董男在内共有9人参加,众人分别驾驶吉普车前往罗东林管处管辖的太平山事业区第82、83、95林班地后,黄姓男子持电锯与另外3名男子锯断楠木。
众人在附近捡拾枯损、倒伏的楠木残材及落枝,再将木头锯成小截,作为生营火的燃料,董男等9人在营火堆前庆生、拍照合影,林管处人员在脸书、IG发现照片后,通报警方循线查获。
判决书指出,董姓男子等9人依同前往多望溪野营,同行的黄男有携带电锯,众人对于会以森林主副产物作为燃料营火一事,应均有所知悉,自须共负刑责而为共谋共同正犯。
判决书指出,董男等9人所为犯《森林法》第52条第1项第4款「结伙2人以上窃取森林主产物」、第9款「以砍伐破坏生立木之生长」,被告与检方认罪协商,均获得缓刑,但须向公库支付10万至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