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告知是保育类!板桥查获「柴棺龟」 饲主:朋友3年前送的

新北市动保处与保七总队第9大队、保七总队刑事警察大队联合查缉。(图/新北市动保处提供,下同)

宠物小组综合报导

新北市动保处于4月11日同保七总队第9大队及刑事警察大队组成联合小组,前往板桥区梁男子住处进行联合查缉,现场查获柴棺龟1只,属第2级保育类野生动物,目前已由动保处带回安置,梁男由保七总队移送侦办。

据报板桥区梁男违法猎捕、饲养保育类柴棺龟,4月11日动保处与保七总队属第9大队及刑事警察大队进行联合查缉,于梁男家中水族缸中发现饲养保育类柴棺龟1只。饲主表示,柴棺龟是约3-4年前朋友赠送,当时已被告知为保育龟种,但因外观十分讨喜,就饲养至今,不知此举已违法。后续柴棺龟由动保处带回暂时安置,梁男因违反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8条规定,由保七总队移送侦办。

柴棺龟属于第2级保育类动物,为半水栖性淡水龟,在日据时代时就发现在低海拔山区水塘稻田附近,农民称为「米龟」或「赤米龟」,台湾北部、中部及东部靠近山区的水塘、沟渠环境仍可看见,以各种小型水生无脊椎动物与植物根部嫩叶为主食,目前正面临栖地消失盗猎走私问题

▲▼保育类「柴棺龟」由动保处安置,梁男则由保七总队移送侦办。

柴棺龟喜爱生存于水田或埤塘,随着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及道路开发造成栖地切割,生存环境逐渐消弭,加上生活环境与人类活动高度重叠,使得柴棺龟容易遭到违法猎捕,加上近年来出现巴西龟等外来强势龟种进入牠们的野生栖息环境,致使野生柴棺龟族群日渐减少。

动保处表示,依据野生动物保育法第18条规定,保育类野生动物应予保育,任何人不得随意骚扰、虐待、猎捕、宰杀或其他利用,违者依同法第41条规定,最重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5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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