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收贿遭判刑定谳入狱 声请再审结果超逆转
医师收贿遭判刑定谳入狱, 声请再审结果获部分准许(示意图,达志影像)
前卫福部基隆医院心脏科主任林继敏涉在2011年办理采购案时,收业者25万元及20万元贿款,各遭判刑11年及7年6月确定,林入狱后声请再审,其中涉收贿25万元、判刑11年部分,最高法院认为须勘验林的住家一楼业者涉行贿的监视器画面,裁准再审并停止此部分刑之执行确定。
林继敏担任卫福部基隆医院主治医师兼主任,对基隆医院「心血管摄影X光机等仪器设备合作案」采购案,涉嫌在2011年2月1日,担任会办及规格审查时,未举报3家参与投标厂商之实际负责人都为同一人,而由对方得标,当天晚间他在住处收了业者交付25万元贿赂。
另,林男就就基隆医院「2D心脏超音波扫描仪采购案」2011年在基隆医院心导管室,收受业者所交付20万元贿赂之犯行,最高法院各判刑11年及7年6月定谳。林入狱服刑后声请再审,高院裁准并停止刑罚执行,检方不服提抗告。
最高法院认为,依监视录影器画面,业者将白色纸提袋在林的住家该社区1楼大厅、阅览室,业者称该白色纸提袋装有现金25万元,但25万元纸钞以千元纸钞计算应有250张,其厚度约为2.5公分,重约250公克,以此厚度及重量,有无可能于行进间任意晃动?能否轻易卷捆或对折?须勘验光碟及制作勘验笔录,裁准此部分再审。
最高法院指出,林继敏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判刑11年,经准予开始再审之裁定确定而停止执行,但他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被判刑7年6月,驳回再审及停止刑罚执行之声请确定,应不停止其刑罚之执行,已影响原定应执行刑之效力,检察官指挥执行时,应注意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