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林茂明贿选 一审判2年、罚60万元

彰化县议员林茂明去年竞选连任时涉嫌买票,遭彰化地院判处2年徒刑。(翻摄林茂明脸书/孙英哲彰化传真)

无党籍彰化县议员林茂明,去年竞选连任前以每票500元不等现金向选民贿选,继今年4月底遭彰化地院判决当选无效后,14日再被彰化地院依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判刑2年、褫夺公权3年,另并科60万元罚金,全案可上诉。彰化县议会指出,收到判决书后,将依法对林茂明进行停权处分。

判决指出,65岁林茂明为彰化县议会第19届议员,于2022年8月30日登记参选彰化县议会第20届议员选举第1选举区议员;同案被告为林茂明的助理吴金增及陈满升。

林茂明为连任县议员,交付现金30万元给吴,再由吴约同陈,以1票500元的行贿方式,向39位居住于彰化县芬园乡、具有投票权的选民行贿。

法官指出,林于侦查中自白全部犯行,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减轻其刑,判刑2年,而考量到林为求当选而买票,若以缴交国库现金方式换取缓刑,无异让其可以再次透过金钱规避刑罚,对于其他参与选举之人,显属不公,无法达到特别预防之刑罚效果,故不应宣告缓刑。

吴、陈虽已于侦查中全部自白,且因其等协助厘清案情,始能查获林为共犯,因此应法减轻其刑,但因本案涉及现金买票,吴、陈二人参与程度不轻,且行贿对象不少,犯罪情节并非轻微,故予以缓刑,而不予免除其刑。

法官审酌后分别量处林、吴、陈有期徒刑2年、1年6月、1年2月,并均褫夺公权3或2年不等,林另并科罚金60万元,吴、陈分别谕知缓刑3年及服义务劳务、接受法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