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主管、专员勾结诈团!陪车手提領4900万赃款 云检起诉15人
记者蔡佩旻、刘人豪/云林报导
云林地方检察署指出,有被害人被诈骗集团以投资未上市股票为由遭到诓骗,损失4900多万元,经持续搜证、溯源侦办,于今年4月16日、5月7日及6月24日陆续查获车手、水房集团40岁林姓首脑及58岁张姓银行主管等人到案,共计查获15名被告,认为被告等人分别涉有三人以上共犯诈欺取财、洗钱、组织犯罪条例等罪嫌,于8月25日提起公诉。
▲云林地方检察署破获银行主管、车行负责人涉嫌勾结诈骗集团案件。(图/记者蔡佩旻摄,下同)
▲银行主管、专员勾结诈团陪车手提領赃款,云检起诉15人。(图/记者蔡佩旻翻摄,下同)
云林地方检察署表示,该诈骗集团以虚设公司行号取得人头银行帐户,并利用多层人头帐户快速移转赃款,最后由車手前往银行提領现金,再将赃款以汇款或场外交易方式购买虚拟货币,将虚拟货币层层转回前端诈欺集团,以隐匿掩饰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并意图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诉,而移转犯罪所得。侦办中发现,某银行张姓经理及37岁滕姓理财专员,勾结诈骗集团车手,陪同车手前往临柜提款,导致该银行提高每日提款额度,解除风控、不予审查提領等方式,放任该車手提領大额赃款。
云林地方检察署曹瑞宏检察官指挥云林县警察局虎尾分局,侦办诈欺集团车手面交取款案件,于侦办过程中,发现某车行租赁公司的陈姓负责人与诈骗集团勾结,于诈骗集团指派车手前往现场取款时,由租赁公司派遣司机搭载车手前往取款或担任2线车手,共同从事诈欺犯行,担任车手者,可取得面交款项的0.5%,其中1%则要缴回公司,本案查获租赁公司负责人、车手及司机共计9名被告,认为被告等人分别涉有刑法第339条之4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诈欺取财、洗钱防制法第19条第1项后段之洗钱、组织犯罪条例第3条第1项前段、后段、第4条第1项之主持、参与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组织等罪嫌,并于113年8月30日提起公诉。
云林地方检察署呼吁,民众诈欺手法层出不穷,慎选投资理财标的,投资前应多方求证,切莫随意轻信网路上高额回本或保证获利等话术,更勿轻易下载任何投资群组所推荐之APP,亦应避免以现金交易,徒然增加遭诈骗之风险。且求职时应该谨慎,任职时亦应本于诚信工作,切勿参与诈骗集团运作,以免涉及刑罚,本署并将遵循行政院通过之「新世代打击诈欺策略行动纲领1.5版」,继续积极查缉诈欺集团犯罪,以维护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