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港府可要求「台湾政治组织」提供资料 不给罚40万、关6个月

记者陈政录/综合报导

港版国安法6月30日实施后,为进一步强化执法效能香港特区特府7月6日晚间刊宪公布实施细则,定于7日起生效内容包括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冻结危害国安相关财产,甚至可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若不提供,可被判罚款10万港元(约合新台币40万元)和监禁6个月。

▲港版国安法生效后,其实施细则也于今天正式上路,具备法律效力。(图/路透

香港特区政府公报表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于6日召开的国安委会议上,会同国安委行使《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权力,为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等执法机构,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措施的相关实施细则。

▲香港特区政府可因调查需要,要求在港的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提供涉港活动资料。图为港版国安法通过后,有记者被喷胡椒喷雾。(图/达志影像美联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包括以下七条:1.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2.限制受调查的人离开香港;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4.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协助;5.向外国及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6.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

《实施细则》订明,若外国和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外国和台湾代理人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可被判罚款10万元和监禁6个月;而若涉及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资料,可被判罚款10万元和监禁2年。

此外,在为「搜证而搜查有关地方」等方面,细则列明在特殊如紧急情况下,香港助理处长级或以上警员可授权人员,无须手令便可进入有关地方搜证,警务处长可「口头」批准警员截听或监控,不需要特首预先批示。同时,若遇「特殊情况」,警方可秘密监察律师法院监狱、警署会面室及律师楼见疑犯

对此,香港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细则赋予执法机构很大权力,担心出现违反人权的执法行为,因此若有人认为警队违反规例行事或作出违法行为,可向法庭申请禁制令及作司法覆核。

▲若遇紧急状况,港警可因搜证需要,进入港警判断的「有关地方」搜证。(图/路透)

港府表示,《实施细则》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政府发言人指出,上述规定既能达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目的,也能同时符合《国安法》总则下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依法保护各项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后,当晚由港府公布实施,内容共6章、66条,明确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四类罪行和处罚。

自去年香港「反修例」示威爆发以来,香港警方已拘捕近9000人,于2020年7月1日香港回归23周年、港版国安法生效隔日,港警一天内拘捕人数超过300人;7月6日,已有一名23岁男子唐英杰因涉嫌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安法》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恐怖活动罪两宗罪,于港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审理,是该法生效后的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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