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国安法实施细则7日生效 港警可要求台湾政治组织提供资料

记者杨庭蒝/综合报导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6日刊宪,由特首林郑月娥召开国安会议,公布「港版国安法」的43条实施细则,并于7日生效当中含有7大要点,包括授予港警监管网路言论权力,政府在必要时也能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危害国安的相关财产

▲港版国安法刊宪。(图/路透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港版国安法实施细则分为7大要点:

1.搜证:为侦查危害国安的罪刑,港警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进行搜证,特殊情况下,(含)助理处长以上级别警务人员可授权在无手令的情况下进行搜证。

2.限制受调查人离港:为避免危害香港国安的犯嫌潜逃出境,授权警务人员可向裁判官申请手令,要求嫌疑犯缴交旅行证件,并限制离港

3.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授权保安局长合理怀疑某财产是危害国安的相关财产,可以下达书面通部,禁止任何人处理该笔财产;原诉讼法庭则可在律政司司长的申请下,命令将罪行相关财产充公。

4.:可移除危害国安讯息封网警务处处长如果在网路上发现有可能构成危害国安的言论,可以在保安局局长的批准下,授权指定警务人员要求讯息传递人移除讯息,并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收该讯息。

5.向外国台湾政治性组织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动提供资料:警务处处长就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安的合理范围内,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向某外国政治性组织或台湾政治性组织递送书面资料,规定该组识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已指定方式提供资料给警务处长。(包括在香港的活动及个人资料、资产、收入、收入来源及开支)

6.进行截取通讯秘密监察的授权申请:为有效防止和侦测危害国安罪行及保护涉及国安的资料的机密性,所有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行动的申请,必须经行政长官批准;而进行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行动,可向行政长官指定的首长级警务处人员申请。授权当局须确定秘密行动能符合「相称性」和「必要性」的验证标准,才可作出授权。

7.提供资料和提交物料:为协助侦查危害国安罪行,或干犯有关罪行而获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长或警务人员可向法庭申请批准,要求有关人士在指定时限内回答问题,或提供或交出相关资料或物料。

▲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图/路透社

香港当局为确保「港版国安法」相关措施能有效实施,也在实施细则当中按需要订定违反规定的相关罚则香港特区政府代表7日将会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法律事务委员会及政制事务委员会联合会议,向议员讲解《国安法》及《实施细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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