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快今年底实施!超载加重罚、接送未满7岁儿童临停不限3分钟
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于今年 6/10 依总统华总一义字第 10900063551 号令,修正第 30 条、第 55 条及第 90 条部分条文,针对装载货物/人员违规罚则提高,也放宽接送未满 7 岁儿童时临时停车之 3 分钟限制,并缩短违规举发期限至 2 个月,交通部预计年底前完成相关子法修正,方可正式实施。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30 条规定汽车装载货物或载运人员不合规定,罚锾自原先的新台币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币 9 千元以下,提高至新台币 3 千元以上至新台币 1.8 万元以下,并将装载危险物品未依规定车道行驶也纳入处罚范围中。
在放宽接送未满 7 岁儿童临时停车规定部分,《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55 条主要规定临时停车若违反规定,罚锾为新台币 300 元以上至新台币 600 元以下,本次修正当中将接送未满七岁之儿童上下车纳入不受临时停车 3 分钟期限的规定,与原有的接送行动不便之人免受临时停车 3 分钟期限期限规定相同。
此回修法也针对警方举发期限进行缩减,原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 90 条规定自违规行为成立终了日起,必须在 3 个月内完成举发,如今缩短至 2 个月,不过汽车肇事致人受伤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责任不明,且已送鉴定者,举发期限自鉴定终结之日起算,未送鉴定而须分析研判者,举发期限为 3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