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台鹽綠能弊案聲押前董座陳啟昱等5人遭法院駁回 理由出爐

陈启昱等5人获释后陆续步出法院,头戴球帽、口罩或以外套遮掩,不发一言,随即在亲友引导下,快步坐上轿车离开。记者邵心杰/摄影

检调侦办台盐绿能弊案,检调侦办台盐绿能弊案,台盐前董事长陈启昱、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被控与包商涉共谋诈财,检方认陈启昱等5人涉特别背信等罪嫌且有串灭证之虞声押禁见,台南地院认罪证不足,今晨4时30分裁定陈启昱等5人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声请均驳回。

陈启昱等5人获释后陆续步出法院,头戴球帽、口罩或以外套遮掩,不发一言,随即在亲友引导下,快步坐上轿车离开。

台南地院指出,台绿前总经理苏坤煌、鸿晖国际科技公司负责人苏俊仁涉犯公司法中未实际缴纳股款罪,商业会计法中以明知为不实事项而填制会计凭证或记入帐册及利用不正当方法,致使会计事务或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罪,刑法中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罪嫌重大。

惟考量检方就此部分侦查作为应属完备巩固,尚难认苏坤煌、苏俊仁因存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以及苏俊仁因存有逃亡或逃亡之虞,致若不予羁押即难以进行追诉、审判状况,2人尚无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必要。

台南地院指出,羁押声请书所载犯罪事实,均是台盐绿能公司受到损害,依相关卷证资料,台盐绿能公司固是台盐公司转投资而成立公司,惟2家公司应分别独立公司法人。且台盐绿能公司并非证券交易法中所称已发行同法所指有价证券公司,尚无从认为陈启昱5人就羁押声请书犯罪事实与证券交易法中第171条第1项第2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公司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害。

及第3款已依本法发行有价证券公司董事、监察人或经理人,意图为自己或第3人利益,而为违背其职务行为或侵占公司资产,致公司遭受损害达新台币500万元的构成要件相合。

且检方并未具体说明及指出不合哪些营业常规,则是否该当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所指不合营业常规要件。

因此,检方认陈启昱5人均有涉犯证券交易法第171条第1项第2款不合营业常规不利益罪、同条第1项第3款特别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而驳回陈启昱等5人羁押及禁止接见、通信声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