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股利收入 記得申報
税务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兼营投资业务的营业人,明年1月15日前申报今年最后一期营业税时,记得将今年全年国内外股利收入并入申报免税销售额,以正确计算应缴或多付税额,避免因未依规定调整而遭补税处罚。
北区国税局表示,兼营营业人不必在每期申报营业税时都将当期股利收入列入免税销售额申报,只要在申报最后一期营业税(即11-12月期)时,一次将全年度股利所得并入申报即可。
不过也因不用每期申报,许多营业人在隔年1月申报前一年最后一期营业税时,股利收入往往成了漏网之鱼。
国税局提醒,营业人须注意今年全年自国内及国外所取得的股利收入(不包括资本公积转增资配股部分),正确并入11至12月期的营业税免税销售额申报。
官员解释,股利收入虽是「免税」销售额,但对兼营营业人来说,必须用免税销售额来计算出「不得扣抵比例」,才能借此调整营业税,确定税额后才能多退少补,因此若营业人未申报全年股利收入,将影响税额正确性。
国税局表示,股利收入税额调整,有「比例扣抵法」与「直接扣抵法」两种。比例抵扣法是根据当期免税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扣抵比例,通常适用于免税销售额较少,即不得扣抵比例较低,或帐簿未完全记录情形。
直接扣抵法则是根据当年度全部可扣抵的进项税额,扣除专供免税销售额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后,再按照不得扣抵比例进行调整计算。
国税局提醒,直接扣抵法需要帐簿记录完整,并且能够准确区分应税及免税的进项税额,若营业人当年度除股利收入外,无其他免税销售额,或不得扣抵比例较高,经试算后采用此方法将较为有利。不过选择直接扣抵法后,应留意三年内不能更改扣抵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