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扣繳稅制修法 八點聚焦

财政部。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本周将审查《所得税法》修正草案,重点为优化扣缴制度,立法院法制局对此提出八大建议,包含厘清信托扣缴规定、对机关与事业不应差别待遇、扣缴规定应精简明确等。

所得税法修法是财政部本会期优先法案,于今年5月通过行政院会,修法主要将扣缴义务人从原本为公司负责人(自然人),改为公司本身(法人),亦即未依规定办理扣缴的问责对象,将从公司老板转为公司,使扣缴规定更符合「事责一致」。

过去曾有兴柜公司因一时疏忽,在给付大陆公司货款时漏未办理扣缴,被国税局查获,这笔帐算到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公司董座头上,遭国税局开罚上亿元。外界对于扣缴义务人事责不一致屡有质疑,财政部因而启动修法。

所得税法修正草案 图/经济日报提供

此外在日本商会建议下,修法给予非居住者扣缴时限弹性,比照居住者相关规定,非居住者扣缴税款缴纳、凭单申报及发给期限,遇连续三日以上国定假日可延长五日,舒缓非居住者扣缴作业负荷;另外也修正违章罚则,给予弹性。

立法院财委会本周排审这项修法,立法院法制局所提评估报告中,对修法提出八点建议。

包括再厘清信托行为受托人扣缴规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外国立法例;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精简明确;对机关与事业不应差别待遇;应纳税款加计利息计征规定,应回归税捐稽征法统一规范;违反扣缴义务罚责的外国立法例;违反扣缴义务应属行为罚;修正条文施行日期规定,应依体例予以统一。

立院报告指出,所得税法修法增订行政法人、信托行为受托人,因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给付属扣缴范围所得时,应依规定扣缴税款,法制局认为应厘清相关规定。

对于修正扣缴义务人范围,研究报告认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应精简明确,应以具有给付所得义务的债权人为扣缴义务人,无论型态为机关、学校、团体或事业等皆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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